【聯合晚報╱記者楊正海╱特稿】
電影院禁帶外食,雖然行政院新聞局訂出相關規定,為兼顧觀影品質,得適度禁止攜帶嗆辣、味道濃郁、高溫熱湯或食用時會發出聲響的4類食物,但規範過於籠統,也給了業者玩文字遊戲的機會,以致屢屢引發消費爭議。消費者除了要聰明點,「躲」開電影院的規定外,消保官也應對業者強力取締,殺雞儆猴,對於屢勸不聽的業者,更應重罰。
新聞局是在99年,公告「電影片映演業禁止攜帶外食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」,允許業者適度規範消費者攜帶定食物進入電影院,但如何「適度禁止攜帶外食」,卻沒有一定的標準;例如業者禁帶美式炸熱狗,卻未說明為何吃熱狗會影響觀賞電影的品質。
另外,根據新聞局公告的解釋令,電影片映演業,不得禁止消費者攜帶與映演場所販售相同之食物進入,也就是說,業者不得禁止消費者攜帶與電影院內部販售相同的食品去看電影,但若非消保官進行稽查,一般消費者也很難「眼尖」發覺業者「偷吃步」,自己賣禁帶食品。
出門開心看電影,禁帶外食常惹得民眾敗興而歸,且類似爭議不斷上演,消費者最好的因應方式,不妨利用網站,先查詢業者應於網站公告禁帶項目,也可在現場向服務人員詢問。
另外,依規定,消費者不願接受業者禁帶外食規定,可要求全額退費,而業者不可拒絕或收取手續費等其他任何費用,若遇上不合理的限制和要求,也可向消保官反映,提出申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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